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委会岩下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状告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违法向英德市九龙镇大陂村委会虎迹岗村民小组核发林权证一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岩下村民小组均胜诉后,因原审第三人虎迹岗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案于2019年底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审审理阶段,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暂未对该案作出最后判决。
该案再审阶段岩下村民小组的代理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江雪飞律师认为,该案再审判决结果是否有变,主要焦点仍是:被诉的英德市政府向虎迹岗村民小组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林权纠纷的缘起
1970 年,岩下村(含上塘)迁村至上塘尾山,即大磅山、高凹山、出水沸、鸦螺凹、独石山等五处山场(以下简称涉案山场),至今几代人在这里生活。据岩下村民反映,该涉案山场的山脚建有岩下村的祠堂,山上的林木和果树,山脚的耕地都是岩下村民在耕种。虎迹岗村村民实际居住地距离涉案山场则较远,在涉案山场没有耕地和种植。
岩下村民提供:涉案山场所在位置1-5
岩下村民提供:岩下村民居住在涉案山场山脚的航拍图
上世纪80年代初,各县对山林做了土地权属划分,1981年,原英德县人民政府就涉案山场林权所属问题向岩下村(含上塘)颁发了《山权林权所有证》(NO.0003857)。与此同时,英德县人民政府文件《英发(1981年)128号关于山林权发证具体问题处理规定》第16条规定: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永久具有法律效力,过去一切证件契据失效。
1989年,因岩下村与虎迹岗村就涉案山场林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英德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9年12月25日作出英林调字(1989)31 号《关于大磅山、独石山等五处山场权属处理决定的通知》。该处理决定否认岩下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NO.0003857)的法律效力,将涉案山场林权重新划分并归属于虎迹岗村。
2014年,虎迹岗村向英德市政府申请颁发涉案山场的林权证。英德市政府于2015年8月13日将涉案山场的【英府林证字(2015)第080056号】山林权证颁发给虎迹岗村。
据江雪飞律师介绍,上述英德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1989)31号处理决定,未经任何法定撤销程序直接否认岩下村持有的《山权林权所有证》(NO.0003857),属于实体处理错误。同时,英德县政府没有将该处理决定送达给岩下村,岩下村一直不知道前述处理决定文件的存在,故前述31号文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份处理决定最后所说的岩下村“如有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者,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向英德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在无形中被剥夺。
2014年,虎迹岗村向英德市政府申请颁发涉案山场的林权证。英德市政府组织相邻的寨背村、洴田村、岩背村到实地勘界,但是没有通知毗邻的岩下村到现场勘查。
直到2015年,英德市人民政府预将涉案山场的山林权证颁发给虎迹岗村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岩下村才得知消息,并立即到政府提出异议。英德市政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的(1989)31号处理决定文件已经送到给岩下村的情况下,认定31号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岩下村提出的权属异议主张不予采纳,最终仍将涉案山场的【英府林证字(2015)第080056号】山林权证颁发给虎迹岗村。
对此,岩下村民不予接受。岩下村民认为,英德市政府明知岩下村与虎迹岗村对涉案山场林权权属有争议,仍将涉案山场的【英府林证字(2015)第080056号】山林权证颁发给虎迹岗村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颁证必须权属清楚,没有争议”, 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2016年5月,岩下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英德市政府向虎迹岗村颁发的【英府林证字(2015)第 080056 号】《林权证》。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的先后审理,均支持了岩下村的诉请,判决撤销英德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8月13日颁发给虎迹岗村的【英府林证字(2015)第 080056 号】《林权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岩下村民小组胜诉判决书
再审冒出的“新”证据
据了解,虎迹岗村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主要为92号案卷。92号案卷包含英德市政府(1989)31号文件《关于大磅山、独石山等五处山场权属处理决定的通知》。虎迹岗村旨在通过新证据向法庭证明英德市政府198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英林调字(1989)31 号《关于大磅山、独石山等五处山场权属处理决定的通知》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但据原审原告河头村岩下村民回忆称,岩下村当事人代表在一审、二审期间第一次赴档案馆查阅1981年一1990年的档案目录,发现上面没有 92号案卷《关于大磅山、独石山等五处山场权属处理决定的通知》的记录。
岩下村当事人在再审阶段第二次去档案馆时,发现 92 号卷宗的档案有重新装订的痕迹(从以前的麻绳装订改成了铁钉装订)。并又发现93号卷宗、92号卷宗有严重混乱痕迹。并查阅了归档登记册,发现了92号卷宗上所记载与上塘尾山前述林权纠纷处理过程及结果均不一致,用另一个山场的处理材料来代替涉案山场的处理材料, 出现“张冠李戴”的乌龙现象。
截止发稿前,虎迹岗村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是否会被法庭采纳均未有定论。
一切静候最高院的终审判决
此时此刻,岩下村民正在焦急的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再审判决。江雪飞律师介绍说:“该林权纠纷案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的先后审理,均支持了岩下村的诉请,认定原审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英德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 8 月 13 日颁发给虎迹岗村的【英府林证字(2015)第 080056 号】《林权证》。英德市政府在处理该涉案山场林权的行政过程中涉嫌实体违法和多次程序违法。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法庭采纳虎迹岗村提交的‘新’证据,但该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英德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均为合法。”
让岩下村民感到担忧的是,原审被告为英德市人民政府,该案为民间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原告岩下村村民就在取证时受到相关部门的多种阻碍。再审阶段,该案能否在阳光下得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审理? 岩下村民坦言,他们没有十足的信心。
岩下村村民对这场官司结果的期待并不高。他们说:“上塘尾山山场是我们几代人生活的地方,如果最高院最终判我们赢了,接下来政府就会重新组织对这片山场进行确权,我们和虎迹岗村双方都可以获得公平申请的机会;如果判我们输了,我们就彻底失去了自己赖以生活了几十年的家园,我们死不瞑目! 如果这样,我们和虎迹岗村将世代为敌,永无安宁之日!”
附:与该案相关法律依据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渐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 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